来 源:免费情感咨询平台 发布人:webkxfsw 时 间:2018/6/11 22:13:29
胡某的姐夫在一次打架斗殴中被打死。胡某的姐姐由于惊吓精神失常。胡某决定把姐姐7岁的女儿领回家,做她的监护人。胡某有个朋友经济条件不错,人也可靠,胡某决定将孩子送其收养。但胡某的近亲属却反对他这样做,认为孩子的母亲毕竟还在,胡某没有权利将孩子送养。于是,胡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此事。
律师提示: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有权将其送养的法律问题。
所谓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管和保护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条文可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人员中选定,这是基于监护人责任方面的考虑;被选定的监护人必须切实负起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必须由有能力且愿意忠实为被监护人谋利益的人担任;如果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的,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监护人。
我国《收养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这条法律的立法思想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以父母无力抚养子女为由而将其送养。因为子女成年后,还要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尽赡养义务。然而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有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监护人为了孩子利益可以送养。
本案中,胡某的姐姐虽然精神失常,小孩由胡某照管,负责监护,但只要孩子的母亲仍在世上,胡某就无权决定将孩子送养。如果胡某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可以依法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